移動支付的時代,使得我們每天出行不帶現金,也能暢快安全的進行消費,而這一切得益于我們所熟悉的微信支付和支付寶。而近期“微信支付”被訴侵犯掃碼專利權,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?
據了解,早在2012年11月,北京微卡時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(簡稱微卡時代公司)從銀河聯動信息技術(北京)有限公司(簡稱銀河聯動公司)處獲得了名為“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維碼的系統和方法”的發明專利,與卓望信息技術(北京)有限公司共享專利權。
涉案專利包括了移動支付中的“掃一掃”二維碼采集、后臺解碼、辨識字段、信息匹配、最終識別等全過程。
2019年10月11日,微卡時代公司、卓望公司將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、騰訊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、凡客誠品(北京)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,認為微信支付侵犯了其專利權,故要求三被告賠償經濟損失89萬元及合理損失11萬元。
騰訊方面主張不侵權抗辯,認為微信支付作為支付渠道,其二維碼為單字段,而原告專利為“多字段二維碼”,其二維碼會包含有特定商戶信息,與微信支付的運營模式并不相同。微信掃碼支付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技術手段,實現完全不同的功能和效果,不構成等同侵權。
騰訊主張,二維碼的采集、解碼、辨識都是現有技術,不能說在專利中對字段進行人為割裂,就成了對方的獨有保護范圍。涉案微信掃碼副服務沒有使用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,沒有落入其保護范圍。
凡客公司主張,其與財付通公司簽訂了支付協議,只是購買使用了微信掃碼支付服務,屬于善意使用者。
經審理,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,雖然微信掃碼支付在采集、辨識等步驟上與涉案專利部分相同,但在分析、解碼階段的技術與涉案專利并不相同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,專利權人不能在技術特征不同的情況下,將不屬于保護范圍的技術利用等同原則重新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,以“兩頭得利”
因此,知識產權最后給出的處理結果是:微信支付服務并不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,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對于微信支付被訴侵權這件事,小伙伴們是怎么看待的呢?